河南一众电气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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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20V和110V直流系统应采用蓄电池组。48V及以下的直流系统,可采用蓄电池组,也可采用由220V或110V蓄电池组供电的电力用直流电源变换器(DC/DC变换器)。
2.供电距离较远的辅助车间,当需要直流电源时,宜独立设置直流系统。
3.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。
4.铅酸蓄电池组不宜设置端电池;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宜减少端电池的个数。
5.直流系统标称电压
(1)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宜采用110V。
(2)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宜采用220V。
(3)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宜采用220V。
6.充电装置
(1)应满足蓄电池组的充电和浮充电要求。
(2)应为长期连续工作制。
(3)充电装置应具有稳压、稳流及限流性能。
(4)应具有自动和手动浮充电、均衡充电和稳流、限流充电等功能。
(5)充电装置的交流电源输入宜为三相制,额定频率为50Hz,额定电压为380(1±10%)V。小容量充电装置的交流电源输入电压可采用单相220(1±l0%)V。
(6)l组蓄电池配置1套充电装置的直流系统,充电装置的交流电源宜设2个回路,运行中l回路工作,另1回路备用。当工作电源故障时,应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。
7.蓄电池容量选择条件
(1)应满足全厂(所)事故全停电时间内的放电容量;
(2)应满足事故初期(Imin)直流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其他冲击负荷电流的放电容量;
(3)应满足蓄电池组持续放电时间内随机(5s)冲击负荷电流的放电容量;
(4)应以严重的事故放电阶段,计算直流母线电压水平。
8.自动化要求
(1)直流系统中宜按每组蓄电池组设置一套微机监控装置。
(2)直流系统微机监控装置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:
①测量:直流系统母线电压、充电装置输出电压和电流及蓄电池组电压和电流。
②信号:直流系统母线电压过高和过低、直流系统接地、充电装置运行方式切换和故障等。
③控制:充电装置的开机、停机和运行方式切换。
④接口:通过通信接口,将信息传至上位机。
9.直流系统设有微机监控装置时,各自动化装置的报警信号及其他信息等,均应先传至直流系统的监控装置,然后通过通信接口传至上位机。